(2015)武胜民初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基全诉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2490号原告张基全,男,生于1948年10月25日。委托代理人杜炳华,武胜县烈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武,男,生于1968年8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基全诉被告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基全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基全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基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基全负担。审判员 李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