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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基全诉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2490号原告张基全,男,生于1948年10月25日。委托代理人杜炳华,武胜县烈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武,男,生于1968年8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基全诉被告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基全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基全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基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基全负担。审判员  李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