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莫某甲与被告莫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1333号原告莫某甲,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被告莫某乙,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原告莫某甲与被告莫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莫某甲以双方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莫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莫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周 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丽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