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尚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昊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