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执字第00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辉与高正祥、郑锦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高正祥,郑锦凤,高晶晶,蚌埠市振祥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蚌埠市淮夷部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高巍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239-1号申请执行人:刘辉,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王栓继,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凯瑞,安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高正祥,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被执行人:郑锦凤,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系高正祥配偶。被执行人:高晶晶。被执行人:蚌埠市振祥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高晶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市淮夷部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高晶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巍巍,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执行人刘辉与被执行人高正祥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以(2015)蚌执字第0023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郑锦凤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锦凤银行存款3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丰年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王亚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