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苗壮诉被告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壮,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2119号原告苗壮,男,满族,1984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委托代理人张彩芳,系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法定代表人盛玉峰。原告苗壮诉被告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