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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武某与闫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闫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76号原告武某,农民。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闫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邢文瑾人民陪审员  谭炜炜人民陪审员  任明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