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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奎屯市城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车事佳、郭玉春、新疆宇成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市城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车事佳,郭玉春,新疆宇成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380号原告:奎屯市城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国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飞,车排子垦区车排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车事佳。被告:郭玉春。被告:新疆宇成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建锋,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奎屯市城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车事佳、郭玉春、新疆宇成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奎屯市城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奎屯市城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奎屯市城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1元,由原告奎屯市城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玉人民陪审员  陈锦艳人民陪审员  葛霄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