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邓铁圈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铁圈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涧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邓铁圈。申请人邓铁圈请求宣告邓学安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邓铁圈称,邓铁圈与邓学安为兄弟关系,邓学安患有××于1975年离家出走未归。由于邓学安不知去向,户口一直未注销。申请人邓铁圈已于2013年报案,报案已超过两年,请求法院宣告邓学安失踪。经查,邓学安,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河南,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六号街坊16栋2门101号,系申请人邓铁圈之兄。2015年6月12日,邓学安户籍登记地邻居刘学立(身份证号××、刘宗玉(身份证号××杨银森(身份证号××、杨保荣(身份证号××)分别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邓学安家住洛阳市涧西区长安路6-16-2-101号,与邓学安的父母是多年的邻居。邓学安患有××,于1975年离家出走,至今未见其回来过。2013年3月27日,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2013年3月14日洛阳市涧西区6号街坊16栋2门101号邓铁圈来我队四中队报称,其兄邓学安,1956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未办身份证),早年精神不正常,于1975年走失,30多年来一直无音讯,不知死活。现要求公安机关查找或证实死亡,予以注销户口。由于失踪时间比较长,而且其父母均已去世,四中队受理后由6中队采集了邓铁圈的血样,入DNA库进行查询比对,截止目前入库查询尚未比中。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7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发出寻找邓学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邓学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邓学安离家出走,至今仍下落不明,经其弟弟、原居住地邻居及公安机关证明,邓学安失踪时间已经超过二年,且公告寻找邓学安的期限已届满,故申请人邓铁圈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邓学安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邓学安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