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三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安阳方快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穆家寨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寨、第三人河南方快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方快锅炉有限公司,焦作市穆家寨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河南方快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三初字第336号原告安阳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卢海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丽芳,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焦作市穆家寨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西村乡柿元村。法定代表人高启亮,总经理。第三人河南方快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海河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卢海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志家,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安阳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快公司)诉被告焦作市穆家寨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穆家寨生态公司)、第三人河南方快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快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方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丽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穆家寨生态公司、第三人方快安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快公司诉称,2013年7月16日,被告与原告及第三人签订《锅炉、辅机采购及安装合同书》,其中被告为合同的甲方、原告为乙方、第三人为丙方。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5套一体完全冷凝燃油蒸汽锅炉,型号:WNS4-1.25-Y,丙方负责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2826500元,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837000元作为生产定金,锅炉设备生产结束,试机前3日甲方再向乙方支付第二笔合同货款总额的60%即1674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3年8月2日才向原告电汇了500000元的合同定金,原告收到该定金后,积极组织相关生产和采购。截止2013年8月,被告购买的锅炉���品均已经生产完成,原告多次电话、去函催要货款并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锅炉买卖合同;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500000元的定金归原告所有;本案的诉讼由被告负担。被告穆家寨生态公司未到庭,也未答辩。第三人方快安装公司未到庭,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6日,被告穆家寨生态公司作为甲方,原告方快公司作为乙方,第三人方快安装公司作为丙方签订《锅炉、辅机采购及安装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5套一体完全冷凝燃油蒸汽锅炉,型号:WNS4-1.25-Y,合同总价款2826500元,最终优惠价27900000元;丙方负责安装工程;丙方于2013年11月1日前将乙方所供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付款方式约定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837000元作为生产定金;锅炉设备生产结束,试机前3日甲方再向乙方支付第二笔合同货款总额的60%即1674000元货款;丙方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锅检所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7%即195300元;剩余3%即83700元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被告于2013年8月2日向原告汇款500000元合同定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生产,于2013年10月制造完成,2013年10月8日,5台锅炉取得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安阳分院颁发的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2013年10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告知函,通知被告于10月底前付款提货。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合同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方块公司提交的锅炉设备买卖安装合同、2013年8月2日建行电汇凭证、2013年10月8日锅炉产品性能监督���验证书、照片5张、2013年10月15日告知函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锅炉、辅机采购及安装合同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10月将5台锅炉制造完成,并经检验合格。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提货义务,致使合同标的物长期滞留于原告处,被告的行为已经证明其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有定金,适用于定金的法律规定,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债务,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被告穆家寨生态公司、第三人方快安装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安阳方快锅炉有限公司、被告焦作市穆家寨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方快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签订的《锅炉、辅机采购及安装合同书》;被告焦作市穆家寨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支付的定金500000元归原告安阳方快锅炉有限公司所有。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焦作市穆家寨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祝 昉人民陪审员 魏 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