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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朝惠与何成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张朝惠,女,生于1982年4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何成富,男,生于1972年4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作出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成富应自2014年12月起按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朝惠2000元直至190000元借款还清时止。被执行人何成富未履行到期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张朝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成富的工资账户存款扣划2000元至万源市人民法院代管资金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晓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家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