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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美之味食用菌经营部与四川珍滋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美之味食用菌经营部,四川珍滋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561号原告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美之味食用菌经营部。经营者王长水。委托代理人杨丽燕,南充市恒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邓文渊,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珍滋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禹辉,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林,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美之味食用菌经营部(简称美之味经营部)诉被告四川珍滋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美之味经营部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美之味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美之味食用菌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6.5元,由原告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美之味食用菌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王伟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思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