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XX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深圳市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407号申请执行人邱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潮安县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被执行人深圳市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赖xx。申请执行人邱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5)128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701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国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国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