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与但发明,谢菊英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但发明,谢菊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7201号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安。委托代理人王涛,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但发明,男,汉族被告谢菊英,女,汉族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兰榕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观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