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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与但发明,谢菊英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但发明,谢菊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7201号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安。委托代理人王涛,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但发明,男,汉族被告谢菊英,女,汉族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兰榕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观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