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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丁A与刘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A,刘B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732号原告丁A。委托代理人夏雷,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B。委托代理人席明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晓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A与被告刘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29日、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席明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A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初登记结婚,于1999年生育一子丁C,由于结婚草率婚后未建立感情,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在家庭生活中处于强势地位,原告一直委曲求全,承担包括养育孩子在内的一切家务劳动和主要经济支出。六年前,原告出于支持被告早出晚归和频繁出差赴外地支教等工作,以及由于自身健康原因无法胜任三班倒的工作和每天接送孩子上学的需要,原告因此辞职,为此双方矛盾愈发不可调和,自此,被告不再为家庭花费开销,原告只能在无经济收入的情况下用自己以前的积蓄承担全部家庭开销及家务劳动直至今日。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关系紧张,时常剑拔弩张。因而十余年的分床而居,彼此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造成事实上的分居。2014年9月,原告曾向我院起诉离婚,但被判决不准离婚。判���后,被告未有任何和好行为,双方关系依然紧张。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丁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B辩称,双方是经慎重考虑结婚,婚后二十年生活美满,感情良好。2007年,原告因工作不顺而辞职,四年失业在家,情绪低落。为了维护家庭,被告不离不弃,承担家用和儿子的生活学习费用,以缓解原告的经济压力。几年来,被告对于原告的缺点,总是一次次原谅,积极争取机会,让他珍惜家庭。特别是刚上高中的儿子也坚决反对离婚,希望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可以全身心投入紧张的学习中。被告认为,离婚,不仅原、被告受伤,还有年幼的孩子以及双方年已八旬的老人。况且,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一直想念原告,现被告为了维系家庭,愿意改变自己过去过多考虑自己事业和儿子学业的情况,今后会对原告多加以关心,真诚地希望通过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把家建设好,把孩子培养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丁C。婚后初期双方关系尚可,之后因双方工作、生育、家务承担、与公婆关系等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目前双方分房而睡。2014年9月,原告向我院起诉离婚,同年10月29日,我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也未分居。2015年10月16日,被告以短信形式邀请原告共同和儿子观看球赛,但原告未答复。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2014)长民四(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原、被��陈述佐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二十年,且生育一子,当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当共同珍惜,不轻言放弃。婚后,双方虽产生矛盾,但主要因琐事以及沟通不畅所致,夫妻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对所产生的矛盾加强沟通、妥善冷静处理,以大局为重,换位思考,则当前夫妻间的感情危机是可以化解的。现被告有和好诚意和举动,双方仍有和好可能。鉴于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A要求与被告刘B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币100元,由原告丁A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尤维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