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6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韦国强、吴跃峰与吴跃峰、俞英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国强,吴跃峰,俞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165号原告:韦国强。委托代理人:楼航良,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跃峰。被告:俞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国强与被告吴跃峰、俞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收到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