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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6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韦国强、吴跃峰与吴跃峰、俞英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国强,吴跃峰,俞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165号原告:韦国强。委托代理人:楼航良,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跃峰。被告:俞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国强与被告吴跃峰、俞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收到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