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终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解临庭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XX,张XX,王X,权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终字第00318号原公诉机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解XX,男,32岁,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5月26日被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7日到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投案,同日被监视居住。经尧都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1月13日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男,24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民警捉获,同年12月11日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X,男,23岁,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7日到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经尧都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1月13日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7月17日被尧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权X,男,28岁,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2日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2015年7月17日被尧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解XX等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尧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解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二、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三、被告人王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四、被告人权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解XX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张XX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5)尧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2、发回尧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俊珍代理审判员 贾宏阁代理审判员 王小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