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二初字第007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宣城市和锐商贸有限公司与宣城市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和锐商贸有限公司,宣城市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734-1号原告:宣城市和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中山路。法定代表人:徐路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守付,该公司员工。被告:宣城市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银桥湾。法定代表人:裘忠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和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4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宣城市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不足部分在差额范围内对被告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财产线索附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沙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