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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来珠与被执行人李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来珠,李玉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苏来珠,女,1970年2月15日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玉珠,女,1977年6月22日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苏来珠与被执行人李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依法作出的(2013)剑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来珠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3700.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李玉珠于2016年1月30日前执行3700.00元;于2017年1月30日前执行10000.00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执行10000.00;于2019年1月30日前执行10000.00元。上述协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剑川县人民法院(2015)剑执字第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中立审判员  高盛昌审判员  李国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