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68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5)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7日21时30分,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的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家乐福门前,被正在进行违法整治的交通民警拦下。经检测,被告人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8.1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徐某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