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家荣与柳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家荣,柳建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2408号原告徐家荣,男,194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柳建军,男,成年,汉族,司机,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徐家荣诉柳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家荣于2016年10月26日以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家荣以错列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家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徐家荣负担。审判员 王金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