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江才与孙正先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才,孙正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217-2号申请执行人李江才,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孙正先,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孙正先所有的位于珙县罗渡苗族乡武营村的门市价值3854元本金及逾期利息部分。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出售、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理该门市。该门市交被执行人孙正先看管,不得毁损,不得设置他项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烽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