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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江才与孙正先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才,孙正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217-2号申请执行人李江才,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孙正先,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孙正先所有的位于珙县罗渡苗族乡武营村的门市价值3854元本金及逾期利息部分。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出售、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理该门市。该门市交被执行人孙正先看管,不得毁损,不得设置他项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烽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