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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郭玉兰与张来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兰,青州市王冠机械有限公司,青州程盛商贸有限公司,张来成,王建合,张凯,戴文营,刘瑞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346号申请执行人郭玉兰,女,193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州市王冠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来成,经理。被执行人青州程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静,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来成,男,49岁,汉族,。被执行人王建合,男,63岁,汉族,。被执行人张凯,男,26岁,汉族,。被执行人戴文营,女,28岁,汉族.被执行人刘瑞芝,女,48岁,汉族,。郭玉兰与张来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弥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账户上的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