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洪喜行贿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汉阴刑初字第00077号公诉机关汉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行贿罪、贪污罪被汉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剑明,男,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汉检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及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殷小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剑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汉阴县水利局在城关镇三坪村规划实施丹江口小流域治理项目工程。三坪村村支书陈某某为个人承包水利局黎园河流域小流域治理项目工程及顺利通过工程检查验收,向水利局负责黎园河流域小流域治理项目的副局长蒋友进分别于2008年12月12日行贿5000元现金、2009年1月19日行贿2000元现金、2009年2月15日行贿3000元现金、2009年12月3日行贿5000元现金,总计向蒋友进行贿15000元现金。另外,陈某某为感谢水利局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对其在承包小流域治理项目工程中的关照,又以拜年为由分别向时任水利局局长胡秀成行贿2000元现金、时任水利局党委书记谢涛行贿1000元现金、时任水利局副局长王德志行贿1000元现金,向该项目技术人员水利局工程师陈顺喜行贿3000元现金、项目监理工程师常体旺行贿3000元现金,共计行贿10000元现金。综上陈某某涉嫌行贿犯罪金额总计25000元。2004年,汉阴县城关镇成立农财服务中心,对所辖各个村财务“村财乡管”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制度,但三坪村未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部分收支报财政所农财服务中心,部分收支自行管理,逃避财政所监管。报财政所部分由村会计钱传尚任报账员,未经财政所部分(简称“小金库”)由钱传尚任会计,陈某某兼任出纳。在兼任三坪村“小金库”出纳期间,陈某某分别于2011年9月21日、2014年1月9日,以陈勇、卜先辉的名义虚开3张工程票,共计套取99700元现金。后陈某某将虚报的工程款除部分用于三坪村跑项目送礼支出73060元和开发票缴税支出4388.40元外,余额22251.60元陈某某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2012年1月25日三坪村小金库账目中列支的送礼支出中有一笔付林业局项目前期费用15000元,实际并未送礼而被陈某某个人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后陈某某将涉案赃款全部退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个人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5000元现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三坪村村支书兼出纳的职务便利,采取隐瞒真相、虚列支出的手段,侵吞村集体资金37251.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但自己年纪已大,身体多病,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行贿罪,在实施行贿时,工程已开始,受贿人并未给被告人陈某某其他方便,并未谋取不法利益。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职务侵占罪,因当时尚未与村集体进行清算,自己垫付了部分村集体工程款项,现村集体尚欠被告人陈某某个人75900元,关于送礼的事,村干部均知晓。经审理查明,一、汉阴县水利局从2007年开始实施丹江口流域治理项目工程,时任汉阴县水利局副局长蒋友进(已另案处理),分管水土保持项目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汉阴县城关镇三坪村在黎园河流域的小流域治理规划之内。三坪村村支书陈某某为个人承包水利局黎园河流域小流域治理项目工程及顺利通过工程检查验收,向水利局负责黎园河流域小流域治理项目的副局长蒋友进分别于2008年12月12日行贿5000元现金、2009年1月19日行贿2000元现金、2009年2月15日行贿3000元现金、2009年12月3日行贿5000元现金,总计向蒋友进行贿现金15000元。2008年11月5日蒋友进以委托代表人的身份代表丹江口库区上游汉阴县水土保持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与被告人陈某某签订《立元河流域三坪村包家沟生产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立元河流域三坪村包家沟新修排、灌渠道工程施工合同》,于2008年12月20日与陈督(系陈某某的儿子)签订《立元河流域造林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2月18日与陈某某签订《立元河堤防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4月10日与陈某某签订《丹江口汉阴水保项目沼气池、省柴灶修建施工合同》。被告人陈某某为水利局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对其在承包小流域治理项目工程中给予关照,又以分别向时任水利局局长胡秀成行贿2000元现金、时任水利局党委书记谢涛行贿1000元现金、时任水利局副局长王德志行贿1000元现金,向该项目技术人员水利局工程师陈顺喜行贿3000元现金、项目监理工程师常体旺行贿3000元现金,共计行贿10000元现金。综上陈某某涉嫌行贿犯罪金额总计25000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有以下证据可证实:1、户籍证明及中共汉阴县城关镇委员会城关镇关于28个村(社区)党支部(总支)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及任职情况。2、扎账记录两份及三坪村总分类账证明,2014年10月9日汉阴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对三坪村村交镇财政所农财服务中心账务和三坪村自行管理的内部账(小金库)进行检查,检查出截止2013年三坪村小金库现金余额为-75698.97元。3、《立元河流域三坪村包家沟生产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立元河流域三坪村包家沟新修排、灌渠道工程施工合同》、《立元河流域造林工程施工合同》、《立元河堤防工程施工合同》、《沼气池、省柴灶修建施工合同》证明,蒋友进以委托代表人的身份代表丹江口库区上游汉阴县水土保持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儿子陈督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相应工程均经丹江口库区上游汉阴县水土保持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验收合格并付款。4、被告人陈某某笔记本记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为争取小流域治理项目工程向水利局副局长蒋友进分别于2008年12月2日送5000元红包、2009年1月19日送2000元红包、2009年2月15日送3000元红包、2009年12月3日送红包5000元,共计15000元;被告人陈某某为使其承包小流域治理项目工程能顺利通过检查验收又分别送胡秀成2000元、谢涛1000元、王德志1000元、陈顺喜3000元、常体旺3000元,以上共计10000元。5、退款票据证明,蒋友进、王德志、陈顺喜、常体旺、胡秀成、谢涛将收受的被告人陈某某的行贿款已全部退缴。6、证人蒋友进的证言证明,2007年汉阴县开始实施小流域治理项目,三坪村的黎园河流域也在规划之内,实施中按建设内容有栽树、抬田、修渠道等内容,整个工程由县水利局丹江口流域治理项目办公室发包,2008年与2009年是建设的高峰期,蒋友进当时抓的是黎园河流域这个项目。在这个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找他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让其关照一下,放些子项目,后来在项目实施时就确定由陈某某承包三坪村小流域治理,第一年水利局项目办就直接发包给了陈某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陈某某分四次送礼给他共计15000元。7、证人胡秀成的证言证明,在2007年至2012年他任汉阴县水利局任局长期间,因为当年陈某某承包了汉阴县水利局在三坪村有小流域工程,2008年或2009年快过年时被告人陈某某到他办公室拿了一个装有2000元的红包说是给他拜年。同时证明时任汉阴县水利局副局长的蒋友进分管黎园河流域,三坪村小流域治理属于黎园河流域,蒋友进受汉阴县水利局委托负责黎园河流域工程的发包、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验收、外部环境和协调。8、证人谢涛的证言证明,当时他任水利局党委书记,2009年元月份快过年时,陈某某给他送过1000元钱,因为被告人陈某某当时在做水利局的小流域治理项目工程,自己是水利局领导,送钱的目的是关照一下他。9、证人王德志的证言证明,他在水利局任副局长期间,在2009年或2010年时,被告人陈某某给他了一张500元的购物卡。被告人陈某某送他1000元红包的事情他记不清了,他认为如果陈某某承认送他1000元或陈某某个人账本上有记载,他不作辩解,有可能陈某某当时送他1000元红包是出于礼节性拜年。10、证人陈顺喜的证言证明,他在水利局工作,任高级工程师,负责业务技术指导、水利工程项目勘测、规划、设计及项目技术指导及工程质量监督,2009年被告人陈某某分两次共送过3000元红包给他,送红包是因为被告人陈某某想承包小流域治理项目,让他在项目承包上说一些话,在项目实施中给予一些指导,工程监督方面予以方便。11、证人常体旺的证言证明,他2005年从汉阴县水利局退休后,从2008年在陕西华正监理公司担任监理。陈某某在2008年至2009年度在汉阴县水利局承包过小流域治理工程,他在此工程承包中代表陕西华正监理公司担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质量。他在负责陈某某承包的小流域治理项目中监理期间,陈某某以拜年和辛苦费的名义送过两次红包共计3000元。1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在2008年底至2009年底,被告人陈某某为了给其个人争取三坪村小流域治理项目分四次向时任汉阴县水利局副局长蒋友进行贿15000元,为了承包小流域治理项目工程并且顺利通过工程检查验收又分别向时任水利局局长胡秀成行贿2000元、时任水利局党委书记谢涛行贿1000元、时任水利局副局长王德志行贿1000元,该项目技术人员县水利局工程师陈顺喜、项目监理工程师常体旺各行贿3000元。二、汉阴县城关镇三坪村的财务从2003年开始施行“村财乡管”,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制度,但三坪村未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部分收支报镇财政所农财服务中心,另有部分收支自行管理,逃避财政所监管。报财政所部分由村会计钱传尚任报账员,该村自行管理未经财政所的财务(小金库)由钱传尚任会计,被告人陈某某任出纳。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让本村村民陈勇以修河坎工程工资款的名义在当地税务局开具了18000元的发票,税金788.40元;2014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卜先辉在为该村做工程的便利,以支付卜先辉工程款的名义让卜先辉在当地税务局开具了39200元和59500元的发票两张,其中税金分别为1728.72元和2659.65元,该39200元的发票中,实际支付卜先辉工程款17000元,卜先辉开具的两张发票税金共计4388.37元由被告人陈某某自己支付,第一张陈勇开具的发票税金788.40元在三坪村账务中核销,以上共套取款项99700元。以上套取的三笔资金,其中2011年9月21日的18000元和2014年1月9日的39200元系三坪村自行管理的村集体资金,2014年1月9日的59500元系三坪村报财政所农财服务中心的账务,该59500元发票开具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己添了500元后一起交由村报账员钱传尚,将自己先前在村财务支借的60000元借条抽回,以冲抵其先前已支付的资金。经核算,被告人陈某某将虚报的工程款除部分用于核抵三坪村跑项目的送礼支出73060元和开发票缴税支出4388.40元外,余额22251.60元被告人陈某某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同时查明,2012年1月25日三坪村小金库账目中列支的送礼支出中有一笔付林业局项目前期费用15000元,实际并未送礼而被被告人陈某某个人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以上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三坪村村支部书记和兼任村小金库出纳的便利,共计将三坪村集体款项37251.60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案发后陈某某已将涉案赃款全部退缴。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有以下证据可证实:1、三坪村现金日记账证明,三坪村小金库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记账凭证,记录2011年9月27日,付修河堤工程款连税金18788.40元;三坪村小金库账记录2013年1月9日付卜先辉夹沟挖沙石路面和沙石料39200.00元。2、三坪村报财政所账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14日会计凭证、发票及《施工承包合同》证明,卜先辉在被告人陈某某的授意下开具的59500元工程款发票,该施工合同内容为虚假,被告人陈某某套取款项59500元。3、三坪村村委会记账凭证及发票各两份、《施工承包合同》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为套取三坪村集体资金,授意陈勇开具的18000元修河坎工程工资款发票、授意卜先辉开具了39200元工程款发票。4、发票背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授意虚开的59500元发票,实属冲报支付资金的发票。5、查账记录证明,2015年1月8日经汉阴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对三坪村小金库送礼列支与陈某某办公室提取的笔记本中记录事项予以比对,发现陈某某笔记本记录送礼中的部分记录未在小金库中体现,通过计算从2006年1月16日至2013年12月28日止,共26笔,合计支出为83060元,其中第25笔(2013年11月27日,交通局找项目10000元)实际其未送礼,而是个人据为己有,因此总开支金额应为73060元。6、汉阴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情况说明证明,虚开的金额为59500元的发票的税款为2659.65元,虚开的金额为39200元的发票的税款为1728.72元,该两份发票的税款合计为4388.37元。7、退款票据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分别退缴赃款26000元和14000元,两次共计40000元。8、账外账送礼列支明细证明,由报账员钱传尚记账的三坪村小金库账反映2007年度至2013年度共计开支178994元。9、证人卜先辉证言证明,2014年1月9日金额为39200元发票,他实际只领了17000元,税金是村上付的。2014年1月9日金额为59500元的发票,这张票是他按照被告人陈某某的吩咐开的票,实际他没有领这张票的钱,税款也是村上付的。10、证人钱传尚证言证明,他是从1990年至今任村专业会计,从2003年至今兼报账员,三坪村财务实行镇管是从2003年开始,他兼任报账员,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财务支出票据在2011年以前由陈某某审签,2011年后由村主任、支书共同审。除此以外,三坪村还有一套账外账,这个账由他管着,出纳是陈某某,主要是村上的一些自有收支。支出主要是一些无法在镇财政报账的支出和一些村干部工资补助。票号为00985866,时间为2011年9月21日,金额为18000元的发票,从开票信息看是陈勇开的,这张票是陈某某交给他做账务处理的,他只记账,陈勇是三坪村四组的人,陈勇没有给村上做过工程,没有给村上修过河坎。卜先辉工程款39200元这张票是陈某某在2014年9月份让钱传尚帮他理账时拿出来的,这张票的时间是2014年1月9日,当时卜先辉的工程款已预支了,由于陈某某说这张票是黄福清都已经签字了的,陈某某拿出那张发票时还有一份工程合同,但合同上面只有卜先辉的签字,没有村主任签字,也没有村委会的章子。他记录的三坪村现金日记账(报镇财政所管理的账)中2014年1月9日付卜先辉工程款59500元这一笔开支是假的,这笔开支并没有支付给卜先辉,这个钱实际上是陈某某领走的。陈某某取出500元现金和59500元的发票一起交给了钱传尚,将其之前从村上支借钱款的60000元借条抽走了,以此冲抵已经支付的资金。陈某某所说跑项目送礼的事他不知道,陈某某也没有开会说过,只是过年报账的时候陈某某拿个单子过来报销,村上就给处理了。11、证人吴丰军证言证明,他是三坪村村委会主任,三坪村财务从2003年开始实行村财镇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11年以前由村支书陈某某一支笔审签,2011年以后小的开支票由他审签,大的开支由陈某某和他共同审签。三坪村上现有两套账,一套是报镇财政所的,报账员是钱传尚,另外就是一套外账,就是三坪村自有收支账,出纳是陈某某,做账的钱传尚。卜先辉39200元工程款发票是陈某某经手的,他仅负责签字核销,至于卜先辉实际领了多少工程款由陈某某经手,他不清楚。卜先辉工程款59500元这张票据上同意支付和吴丰军的名字是他签的,因为陈某某说有些花费走不了账,但要入账,陈某某提出弄几张工程票冲账,就同意了。三坪村送礼一般是支书陈某某经手办理的,他参与的很少,大多是陈某某把礼送了回来跟他说一声,具体陈某某实际送礼多少钱他也不清楚。付陈勇工程款18000元,这张票据是陈某某经手的,他不清楚。12、证人黄福生证言证明,他是村文书,关于卜先辉工程款59500元和39200元这两张发票第一次见到,具体情况不知情。三坪村有账外账小金库,账外账的账由钱传尚管,钱由陈某某管,三坪村跑项目送礼支出都是由陈某某经手的,具体情况他不清楚。13、证人黄福清证言证明,他是村监委会主任,关于支付陈勇18000元工程款的票据上的字是自己签的,当时自己就是履行个手续,具体情况不知道。关于支付卜先辉59500元工程款发票和39200元工程款发票上的字是自己签的,当时自己就是履行个手续,卜先辉在三坪村核桃园项目中做了工程,但做了多少,结算了多少,他不清楚。14、证人陈勇证言证明,2011年9月21日票号00985866,付陈勇修河堤18000元这张发票是他到税务局开的,但钱他一分都没有领,当时的是陈某某找到他对他说村上修河坎,发票还没有开,让他去代开一张发票。1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9月21日修河坎18000元的税务发票是虚开的,陈勇没有做这个活,2014年1月9日卜先辉核桃园沙石路39200元工程款这张发票中的22200元是虚开的,实际付给卜先辉17000元,2014年1月9日卜先辉清理夹沟滑坡体的59500元工程款发票是虚开的,后面附的合同是虚构的。他笔记本中记载的争取项目给有关单位人员送礼的费用,一部分通过他自制票据,在他管理的小金库中核销了,还有小部分在虚列工程款中冲账。经核对从2006年至2014年共有26笔账没有在小金库中核销。核对账目中的2013年11月27日给交通局找项目送礼费用10000元是假的,2012年1月25日付林业局前期费用15000元也是假的,实际这两笔25000元他没有送,而是他自己截留了,用于个人家庭生活开支。另有举报材料、立案决定书、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关于对陈某某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函、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卷可查。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当利益,向汉阴县水利局的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2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向项目监理常体旺行贿3000元现金,常体旺系陕西华正监理公司监理,虽然其2005年前在汉阴县水利局工作,但已退休,常体旺的工程监理行为,系陕西华正监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常体旺身份不符合在国家工作人员,因此被告人陈某某向常体旺行贿,常体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贿罪中的受贿主体,因此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向常体旺行贿3000元现金的事实在本案中不予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在实施行贿时,工程已开始,受贿人并未给被告人陈某某其他方便,并未谋取不法利益的辩护理由,因被告人陈某某向汉阴县水利局时任副局长蒋友进行贿时系被告人陈某某从汉阴县水利局承包的工程前和工程验收前,向汉阴县水利局的其他工作人员行贿均在工程承包过程中,竣工验收前,其目的是为了承揽小流域治理工程以及使其承包的工程能顺利通过验收,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陈某某其利用担任三坪村村支书兼出纳的职务便利,采取隐瞒真相、虚列支出的手段,侵吞村集体资金3725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因当时尚未与村集体进行清算,自己垫付了部分村集体工程款项,现村集体尚欠被告人陈某某个人75900元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虚列开支的方式套取集体资金用于冲抵已开销的款项,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在抵销开支时存在以虚列开支侵占套取的款项和将冲抵的剩余资金不入账用于个人生活开支的行为,所以虽然被告人陈某某垫付的村集体开支款项尚未与村集体结算,但其对套取的资金不能不经过合法报账程序而直接侵吞占为己有,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对其侵占的赃款已经全部予以退缴,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熊宗义审 判 员 贺 勇人民陪审员 李敦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