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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中孝,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赵某某以刘某在外下落不明、送达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 波代理审判员  许钟方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成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