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中孝,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赵某某以刘某在外下落不明、送达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 波代理审判员 许钟方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成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