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与上海月星环球家饰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上海月星环球家饰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873号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文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民,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雪梅,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月星环球家饰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丁佐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群乐,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委托代理人郑培斌,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月星环球家饰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03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017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昊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