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殷庆海诉刘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庆海,刘轶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2896号被告殷庆海,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刘轶国,男,40,蒙古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庆海与被告刘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庆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2.00元,减半收取169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付国权审判员 闫福忠审判员 李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春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