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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民初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殷庆海诉刘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庆海,刘轶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2896号被告殷庆海,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刘轶国,男,40,蒙古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庆海与被告刘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庆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2.00元,减半收取169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付国权审判员  闫福忠审判员  李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春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