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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祖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1053号原告:祖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祖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