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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执恢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黯阳与被申请人芦勇、杨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黯阳,芦勇,杨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恢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王黯阳,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芦勇,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子,女,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黯阳与被执行人芦勇、杨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芦勇、杨子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永冷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明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飞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