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诉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尹龙海与陆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健,尹龙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诉字第00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龙海。上诉人陆健因与被上诉人尹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滨民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书中已要求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2015年8月24日,一审法院向陆健邮寄送达催交上诉费的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催交通知后7日内交纳,陆健已于同月25日收到该通知。现上述规定的期限已届满,陆健仍未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陆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绍云代理审判员 王作杰代理审判员 姜安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晨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