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1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吴裕生与高意(惠州)家具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裕生,高意(惠州)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234-1号申请执行人吴裕生,男,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身份证号码:×××2555。被执行人高意(惠州)家具有限公司。地址: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梁万亿,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桂生与被执行人高意(惠州)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博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14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50000元,执行费6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查封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并评估、拍卖得款按比例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经查,现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给本院,且,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1234号执行案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年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