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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浏阳市东润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中裕鼎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浏阳市东润置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裕鼎丰投资企业,陈小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东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中裕鼎丰投资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常海民。原审被告:陈小英,住址湖南省浏阳市。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浏阳市东润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浏阳市东润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