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奎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曾凡伟,新疆年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贺某某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阿斯玛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