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曾丽与刘桂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丽,刘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28号申请执行人:曾丽。被执行人:刘桂清。曾丽申请执行刘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4295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