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恢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永卫申请执行德阳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卫,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恢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卫。被执行人: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永卫与德阳市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旌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的执行的标的为136142.7元。权利人至2015年10月26日尚未受偿金额136142.7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旌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