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代园与安丘市兴安街道周家夏庄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65号原告周代园,居民。委托代理人侯怀光,居民。被告安丘市兴安街道周家夏庄村委会,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周家夏庄村驻地。法定代表人周彩祥,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代园诉被告安丘市兴安街道周家夏庄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本院调解已实现其诉讼请求为由,于2015年10月23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代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