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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元涛、蔡芝营与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涛,蔡芝营,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805号原告刘元涛。原告蔡芝营。被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新区东海路。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刘元涛、蔡芝营与被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两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涛、蔡芝营撤回对被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40元���减半收取4520元,由原告刘元涛、蔡芝营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杨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