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掖市海峰机电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分公司与曹智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海峰机电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分公司,曹智义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张掖市海峰机电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分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南关桥头。负责人王海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雪宁,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涛,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曹智义,男,出生年月不详,住民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海峰机电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分公司与被告曹智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掖市海峰机电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市海峰机电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世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