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33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朱岩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X,李X1,李X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33569号申请人朱X,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申请人李X1,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申请人李X2,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2015年10月26日,申请人朱X、李X1、李X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8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被继承人李X3名下在西城区某楼(房产证号:京房权证优宣私字第x**号)房屋归李X2(身份证号:×××)所有。被继承人李X3名下在昌平区某楼(房产证号:京房权证昌私字第x**号)房屋归李X1(身份证号:×××)和李X2(身份证号:×××)按份共有;其中李X1占二分之一份额,李X2占二分之一份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X、李X1、李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8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朱X、李X1、李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8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万人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