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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黄立斌与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72号原告:黄立斌,1952年10月30日,农民。被告: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十字镇界首村。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黄立斌诉被告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昌青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立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立斌诉称:2014年其在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处上班,双方约定工资2200元每月,但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长期拖欠其工资款。2015年6月,其找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索要工资款,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两张,交其收执,此后其多次找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索要工资,其始终未支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其起诉到院,要求被告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偿还拖欠的工资款24400元;并由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黄立斌到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处上班,在工作期间,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拖欠黄立斌2014年部分工资以及2015年1、2、3月工资,以上拖欠工资合计24400元。2015年6月,黄立斌找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索要工资款,公司出具欠条两张,交黄立斌收执。后黄立斌多次找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索要工资,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仅付了2000元,下剩的工资款22400元没有支付。故其起诉要求被告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尽快偿还其下欠工资款。以上事实有原告黄立斌的当庭陈述,以及黄立斌提供的被告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两张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黄立斌受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雇请,在其处工作,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2015年6月5日,双方对工资款进行结算,由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两张交与黄立斌收执,双方已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理应按照约定支付黄立斌的下剩工资款22400元,故对黄立斌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立斌工资款2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5元,由被告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昌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济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