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商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丹阳市忠足鞋料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丹徒区强兴鞋材经营部、殷厚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忠足鞋料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强兴鞋材经营部,殷厚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商初字第00332号原告丹阳市忠足鞋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厉忠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辉润,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强兴鞋材经营部,住所地镇江市。投资人殷厚富。被告殷厚富,男,汉族,1967年12月28日生,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忠足鞋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强兴鞋材经营部、殷厚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忠足鞋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强兴鞋材经营部、殷厚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丹阳市忠足鞋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壮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乐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