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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勋涛与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勋涛,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保字第00190号申请人:李勋涛,女,汉族,1971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法定代表人:吕宗易。申请人李勋涛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5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李勋涛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江洲大道693号西西里车库负1-170号价值138000元的车位。二、查封申请人李勋涛所有的位于江津区鼎山街道长风路366号西西里1幢1-2-2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连婧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