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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建全与何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1958号原告张建全(曾用名张健全)。被告何树军。原告张建全诉称,2012年7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全与何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何树军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何树军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何树军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何树军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建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