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执字第6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彩红与杨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彩红,杨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6638号申请执行人杨彩红,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杨东,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杨彩红与杨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做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杨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杨彩红修车费九千二百元,交通费五百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原告杨彩红负担五十元;由被告杨东负担五百元。权利人杨彩红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东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杨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彩红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66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