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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4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桂华与张更、常冠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华,张更,常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526号原告刘桂华。被告张更。被告常冠男。本院认为,因被告常冠男无法直接送达,在本院释明后,原告仍拒绝交纳公告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人民币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朱晓慧人民陪审员  孙香凤人民陪审员  王传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矫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