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4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桂华与张更、常冠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华,张更,常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526号原告刘桂华。被告张更。被告常冠男。本院认为,因被告常冠男无法直接送达,在本院释明后,原告仍拒绝交纳公告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人民币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朱晓慧人民陪审员 孙香凤人民陪审员 王传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矫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