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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市古塔区长洪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周成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市古塔区长洪建筑器材租赁站,周成蓉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573号原告锦州市古塔区长洪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经营者初洪莉,女,1957年出生,汉族,住锦州市松山新区。委托代理人赵长彦,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址同初洪莉。被告周成蓉,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古塔区长洪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周成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市古塔区长洪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市古塔区长洪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36元,保全费1023元,由原告锦州市古塔区长洪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伟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