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2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双桥区义谐煤业有限公司大凉山煤矿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双桥区义谐煤业有限公司大凉山煤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545号原告重庆市双桥区义谐煤业有限公司大凉山煤矿(组织机构代码:78420359-3),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通桥镇新民村朱家沟。法定代表人李诗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翠容,女,汉族,1967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06197-X),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大足商城G-3-1楼。负责人陈历利,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先涛,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双桥区义谐煤业有限公司大凉山煤矿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双桥区义谐煤业有限公司大凉山煤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双桥区义谐煤业有限公司大凉山煤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双桥区义谐煤业有限公司大凉山煤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双桥区义谐煤业有限公司大凉山煤矿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王明建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