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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99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延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