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970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4年6月8日生,住商城县。被告徐某某,女,汉族,1963年8月13日生,住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时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柏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