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商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太仓旺都贸易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旺都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469号原告太仓旺都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先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学生,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阙英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正新,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旺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原告太仓旺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旺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64元,减半收取62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志平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人民陪审员 傅国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缪皓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