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西安申请执行被执行王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西安,王文成,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406号申请执行人郭西安,男,195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平路村**组。被执行人王文成,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平路村*组。被执行人王新,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平路村*组,系被执行人王文成儿子。郭西安申请执行王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应确认执行标的为15000元,利息66454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125元���共计81754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王文成之子王新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郭西安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搜索“”